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以来,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主的医疗保障制度不断建立、完善,医疗保障的覆盖面、受益面越来越广。不过,在医保制度的具体实践和操作中,由于政策设计、制度衔接等原因,产生医保“真空期”的现象,导致部分人员无法享受必要的医疗保障待遇。
个“真空期”是职工入职月医保问题,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沪医保[2000]46号)》规定,职工当月入职,企业当月缴纳医疗保险费,但必须从次月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由此导致企业在为职工依法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情况下,职工入职月无法享受医保待遇,其因病产生的医疗费用无法报销。关于这一情况,上海医保咨询热线962218明确答复“目前政策设计确实无法覆盖职工入职月的医疗费用,即使企业为职工缴纳了医疗保险费,也必须从次月享受医保待遇”。
唐祖潮在调研中发现,在实务操作中,各区医保中心处理方式并不一致,有的区严格执行《实施细则》;有的区只对急症费实行职工先行支付,次月医保报销,不包括门诊费和住院费;还有的可以对住院费申请延迟至医保开通后支付。“由此可见,医保具体办理机构已经发现职工入职月医保问题,并形成了一些具体措施,但由于没有明确政策规定和统一的操作规范,医保月“真空期”的问题依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