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有关“大病医保需缴税”的消息在网上炸开了锅,有网民直斥对“救命钱”征税不合人情。不过有关税务医师则指出,需要对“大病医保”的概念作区分,如果是基本医疗保障的延伸就应当免税,但如果是指商业保险的保险金,本来就有规定不能税前扣除。
税总局:大病医保需纳个税
2月4日,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发布热点问题解答,其中针对“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这一问题,税总局纳服司的回答明确表示“不可以”。
纳服司指,《中华人民共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由于目前未有相应的政策规定,因此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